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宁建(法)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深化巩固全区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在第一批已取消116项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拟再取消一批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
(一)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的材料:
1.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
2.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
3.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图纸、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试验仪器位置图;
4.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以上5项材料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1。
6.检测机构试验人员上岗培训证明。
(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
1.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2)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
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2.出资证明复印件;
以上2项材料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4。
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五)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含核发、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
1.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六)企业在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不再提供下列1项材料:
1.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
(七)公民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逾期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八)公民在申请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证时,不再提供下列1项材料:
1.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遗失补办申请材料)
二、对已取消的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家、自治区级信息平台公布的相关信息数据自行核查比对。实行企业书面承诺的由资质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资质许可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要建立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对发现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定期面向社会公示。
四、《通知》中明确取消的企业申报材料与厅发相关文件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